主要官員問責制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Principal Officials
文章日期:2011年5月30日

【明報專訊】前特首董建華在2002年7月實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各司、局長脫離公務員體制,改以合約聘用,負責統領所轄部門、制訂及解釋政策等,並為施政承擔責任。公務員體制中原局長職級的官員,改稱常任秘書長,負責協助局長及作為其與公務員的橋樑。問責制在2007年10月增設副局長及政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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