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例訂明不應脫光搜身
文章日期:2019年8月24日

【明報專訊】警方搜查任何人都受《警察通例》第44章及49章限制,前者列明搜查原則,需盡可能保持禮貌態度,「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而第49章則詳細列出搜查羈押者的指引,包括列出3個級別,若要求被搜查者脫衣,不應該是全身脫光,而應上身、下身分別脫去衣服搜查,通例亦沒列出可要求脫光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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