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剝奪和平集會權利
文章日期:2019年8月19日

【明報文章】警方反對民陣8.18遊行,只准改為在維園集會,是錯誤的決定,並違反香港人在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之下享有的和平集會權利——「集會」的定義涵蓋遊行,但即使警方准許將遊行改為集會,其決定仍是違反市民的集會權利,而且製造不安全因素,因為維園根本不能容納民陣預計的30萬參加人數。警方回應,要參加了一段時間的市民離開集會,讓其他人入場,等於剝奪市民全程參與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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