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
indigenous inhabitants in the New Territories
文章日期:2011年12月5日

【明報專訊】新界原居民是指其父系祖先為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及鄰近島嶼之前已在各鄉村定居者以及其後人。《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這裏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包括﹕在其一生中,可獲一次興建一所面積700平方呎、高27呎的鄉村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新界鄉村屋宇可獲豁免差餉;原居民的村落遭受搬遷有特惠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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