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活動罪 黎棟國料刑罰甚於國安法 稱與「恐怖活動」罪重疊難免
文章日期:2024年2月24日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建議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禁止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安下,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翻查2020年實施的《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當中有禁止破壞交通設施、公共服務控制系統等行為;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稱,「破壞活動」聚焦於犯罪行為是否透過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從而危害國安,「恐怖活動」涵蓋範圍則較闊,以應對企圖實現政治主張、嚴重危害社會的恐怖活動。他認為罪行性質有重疊屬「無可避免」,現實經常發生,舉例以刀傷人事件,涉事人或觸犯「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甚至「意圖謀殺」罪,最終視乎事實及舉證判斷哪個罪行更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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