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須證物件意圖用作傷人
文章日期:2019年8月8日

【明報專訊】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說,一個人持有大量激光筆,不足以構成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行,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控方須證明涉事者購買目的是有意圖用作傷人、管有武器時沒有合理辯解及權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亦說,激光筆與筆等物件本身非攻擊性武器,控方也須證明物件是可用作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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