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可參照」的法律解釋
文章日期:2014年1月16日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的《決定》中訂明,《基本法》第45條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政改諮詢文件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2007年12月29日政制發展座談會上談及「參照」一詞的法律含義,提出「參照」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來講,是指當法律對一種情况作了具體規定,但對另一種類似情况沒有作具體規定,而法律規定後者要參照前者,前者是對後者有約束力,但可根據具體情况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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