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基利﹕終院裁決會增加多少新移民領綜援?
文章日期:2014年1月16日

【明報專訊】12月17日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7年居港期的規定是違憲的,因此新移民便可在港住滿1年後申領綜援。這個法庭判決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論和迴響,大家都議論紛紛。不過筆者感到失望的是,大家關心的只是這個裁決的法理依據是否充分,或者是可能導致的後果,但對於是否應為申領綜援設立居港年期這措施,反而討論不多。大家可以冷靜下來想一想,綜援設立的目標是為有需要的人提供一個基本生活的安全網,假如大家可以從這個需要的角度看,新移民最需要幫助的時間往往便是來港定居的頭幾年。而這個居港7年的規定,便正正是拒絕在他們最需要幫助的時間向他們伸出援手,所以這措施本身與設立綜援的政策目的是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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