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權 right of abode
文章日期:2011年10月20日

【明報專訊】根據《基本法》第24條,凡是香港永久居民都可在香港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居民身分證。要成為永久居民的條件包括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或這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或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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