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 違者可處分
文章日期:2017年9月18日

【明報專訊】《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由第1至第88章,當中部分章節從缺。《通例》是警務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制訂,全體警務人員均適用,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被紀律處分。《手冊》則載有警務程序的資料、建議及指引,不遵從《手冊》者將給予適當勸喻或指引;對於屢次或公然違反《手冊》者,則會採取紀律處分。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