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警須每天報到 修訂允申請改次數
文章日期:2017年9月18日

【明報專訊】《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第6章《行為和紀律》列明,停職而支取全薪或半薪的警員除公眾假期外,每天均須向所屬單位報到。但記者發現今年經修訂後,容許停職警員填表申請,由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酌情更改報到的次數,豁免報到的理由包括接受診治、 外遊及其他原因。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