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濼生:從順人性的角度 看工業和職業安全政策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2日
【明報文章】本港奪命工業意外頻生,去年4月立法會通過修訂職安健法例,提高罰則至最高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但原來歷來香港法庭,從來都鮮有對有過失的僱主判處未提高罰則前的50萬元罰款上限。即使往績惡劣、遭政府拒絕續牌的精進建築工程,2022年其油塘東源街地盤發生工字鐵塌下意外,導致55歲男工人被壓斃,承建商精進、分判商啟益和兩名涉事人,於今年10月亦僅被判合共13萬元罰款。
據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簡報》所載,2023年職業傷亡致命的死亡人數共有286,遠高於2015年的177人;其間死亡數字只有2018和2020年曾稍為下跌。這數字實在非常恐怖,等於全年平均每周有5.5名工人喪命!
工業意外死亡人數則較為平穩,2015和2023年都是24。工業意外只是職場意外的一部分,定義是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界定的工業經營內發生的受傷或死亡意外,而這些意外是因工業活動引致,並涵蓋工廠、建築地盤、食肆、貨物及貨櫃搬運經營、維修工場和其他工業工場等。
現行機制 削弱職安動機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指出,按目前的安全條例規管,政府不屬被規管方,即使工務工程發生嚴重事故,政府也不用「上身」,不會成為被告(註)。2022年8月油麻地母嬰健康院發生鐵閘壓死保安員事件,死者家屬稱涉事電鐵閘已故障兩個星期,政府卻沒有檢視會否構成安全隱患。此外,蕭倩文又指出諸如工程投標時「價低者得」的標準,以及多重分判制度,都削弱了對遵從安全要求的動機。
工業意外和所有職場意外,其實很大程度都可以避免。意外頻生,反映職安動機不足。現時機制下,要處罰就先要釐清責任、確認責任。但過程繁複,可爭議的因素多,可藉以卸責的原因也多,結果是超低的懲罰造成超低的改善職安動機。
引入「無過失補償」制度
要破解這難題,筆者建議政府引入毋須證實僱主有過失的補償(no fault compensation)制度——只要有嚴重傷亡,以致傷者失去工作能力或生命,僱主一律須為受害人即時賠償100萬元。此外,若證明傷者或死者沒有做足可做而應做的安全措施,出事後僱主就毋須賠償。如果工程有「判上判」情形,建議原始法律責任盡在大判,即是大判必須賠償;但大判跟二判可以有約章,二判跟三判也可以有約章,出事後大判可以民事訴訟追究二判責任,二判也可追究三判責任,餘此類推。
「無過失補償」下,員工要做足責任內的安全措施才可獲賠,會促使員工做足份內安全措施。若高空作業沒有繫上穩妥的安全帶,不幸跌死了,家人都沒有賠償。人性驅使和家人敦促下,高空作業的工人都應該不會再因貪一時之快而冒險。
在大判必須賠償下,大判在選擇二判及跟二判訂定合約時,除了會格外小心,亦必然會更主動做足可能的監察,藉以保障自己利益。二判跟三判乃至其他分判商,都會同樣保障自己。
若工程不涉分判,接到工程的僱主在重大利害考慮下,當然會出盡辦法保障員工安全,不會心存僥倖、為趕工鋌而走險。
一般而言,不同工作地點的風險因素都有所不同,法例上無法一一列出所有要做的安全措施。在「無過失補償」制度裏,僱主必然會更主動查找並排除一切風險因素。
不會取代刑事責任
「無過失補償」下,僱主會有很大動機購買此種保險。而由於一旦出事,保費必然大增,應不會出現「既然買了保險,出事都毋須理」的道德危機(moral hazard)。
「無過失補償」不會取代有過失的刑事責任。刑事疏忽或重大過失犯罪(criminal gross negligence)應另設罰則,法庭亦可判處額外補償。由於這些官司往往曠日持久,而死傷者家屬卻很可能出現即時的財政困難,「無過失補償」實有必要。
職安事件也包括非工業意外。上面提到的「鐵閘殺人」事件,及家傭抹窗跌死或跌傷等事件,都不屬工業意外,但都涉及人命和很多打工仔與家傭的家庭幸福。設立「無過失補償」制度,將會救回多個性命和減少多個破碎家庭。一旦發生嚴重職安事件,死者或喪失工作能力的家庭,也可以短時間內獲得100萬元賠償以濟燃眉之急。而且即使職安事件沒有發生,打工仔和他們的家庭都可減輕憂慮。
此外,由於每次工業意外發生後,地盤往往須停工;有關建議實行後,這些停工相信亦會因事故減少而減少。這些都是重大的社會效益。僱主固然都會增加負擔,但長期紀錄良好的僱主應可獲折扣優惠。僱主要買多一種保險,當然會增加成本,惟保險界又多了一種業務。權衡之下,筆者認為值得推薦。
往後我會試用人性特質角度,再討論大家關心的醫療政策和房屋政策,希望大家加入討論,也希望政府會認真考慮。
註:〈蕭倩文質疑政府作為工務工程業主 自我監管是否足夠〉,2023年10月15日香港電台
作者是嶺南大學經濟系及潘蘇通滬港經濟政策研究所兼任研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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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