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海文:新冠仍屬「緊急事態」嗎?——講清疫情定性理據 讓公眾見復常曙光
文章日期:2022年11月10日

【明報文章】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給予政府廣泛的權力去處理「公共衛生緊急事態」的情况,只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情况屬「公共衛生緊急事態」,就可訂立有關規例。「公共衛生緊急事態」(public health emergency)於法例下的定義是指甚有可能導致大量人口死亡或罹患嚴重殘疾。新冠疫情出現已經接近3年,香港的疫苗接種率非常高、具備有效醫治新冠的藥物,加上第五波及第六波疫情出現的大量確診,香港已築起免疫屏障,早前7日平均死亡率進一步跌至低於0.15%水平。為何政府現在仍會認為現時疫情屬於「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政府引用的數據如何?醫學的意見如何?一般市民難以得知,原來就連法庭也欠缺這些資料(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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