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立法會議員可以反對行政長官嗎?
文章日期:2020年7月23日

【明報文章】《基本法》有一項條文少有人提及。第4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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