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維穩特務
文章日期:2020年7月21日

【明報文章】明朝的法定司法機構是刑部,朱元璋說,為了減少冤獄,重大案件要由刑部(審判)、大理寺(覆核)、都察院(監督)共同處理,稱為「三司會審」。但朱元璋恐懼臣民對他不忠,侵害皇權,在洪武十五年(1382),把皇帝近身侍衛中負責儀仗和保安的兩支隊,組成錦衣衛,賦予「特」殊任「務」,負責偵察臣民的言行,有權監禁、審問、處決疑犯,三司不得過問。錦衣衛自設詔獄(天牢),可以毫無顧忌地對疑犯施行夾棍、剝皮、斷脊、刺心等酷刑。錦衣衛為迎合皇帝的心意,在處理胡惟庸和藍玉等案時,處死超過十萬人,其中有多少冤假錯案,無法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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