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陣:為何修逃犯例比基本法23條更壞? /文:蔡子強
文章日期:2019年5月29日

【明報文章】《逃犯條例》修訂比《基本法》23條更壞,是因為觸犯23條,是在香港審、在香港判、在香港坐監,在香港「衰極有個譜」;但如果修訂逃犯條例,那便是在內地審、在內地判、在內地坐監,那就全無保證。維權律師王全璋的個案告訴大家,國內的司法水平是可以讓你在被捕後不准見代表律師,甚至不准見家人,長達近4年之久!問題的核心是大家怕冤獄、怕黑獄,是大家不信內地司法水平。但當觸及這問題核心時,官員就以「不予評論」來回答。如果特區政府繼續搬出這種答案、這種嘴瞼、這種態度,任你解說多一百次一千次,都沒有用,都不會平息公眾疑慮,都不會解開大家心中的結。近日《南華早報》的偵查報道,透過訪問末代港督彭定康及翻查近年獲解密的英國有關檔案,亦證明九七前把中國大陸剔出引渡罪犯的地區之列,是一個刻意安排,是要為兩地司法制度建立「防火牆」,而非林鄭月娥說的所謂「疏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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