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須彰顯於人前
文章日期:2019年1月2日

【明報文章】在1923年的一宗危險駕駛案中,舉證完畢後裁判官和法庭書記退庭商議,最後判被告罪名成立。上訴時,被告指法庭書記是在同一宗交通意外中,代表受害人向被告追討民事賠償的律師事務所的成員。裁判官宣誓,指書記沒有參與判決,裁判官在案件中與被告人並無任何關係,亦沒有任何利益衝突。然而,上訴法院仍然推翻原判。雖然裁判官並沒有任何偏袒,但在考慮判決時,書記在場已足以令合理人士擔憂裁判官會有所偏頗,普通法不單要求公義,還要求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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