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銘:收回土地條例的限制與風險
文章日期:2018年8月22日

【明報文章】土地供應專責小組諮詢文件內的短中期選項,提到透過公私營合作發展土地。有評論認為行政長官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下稱《條例》)的權力,收回地產發展商的新界農地儲備去建設公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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