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康文署外判責任 場地分配難服眾
文章日期:2018年8月7日

【明報社評】康文署與承辦商締訂外判合約,容許承辦商一邊管理體育館,一邊租用館內設施舉辦康體活動牟利,承辦商租場是否有特殊安排,康文署與承辦商說法有異,惹人疑竇。康文署不僅外判設施管理權,還附送生意經營權,「額外優惠」前所未聞,整個安排明顯有利益衝突之嫌,承辦商經常能夠在黃金時段租場開班,也難免令人質疑當局是否大公無私。康文署手握大量公共資源,應當避免瓜田李下,以絕利益輸送之嫌。由公眾泳池泳線分配,到容許體育館承辦商「自管自租」,康文署外判資源管理權,連責任也一併外判,忽略資源分配是否公道,情况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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