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立:香港的「反革命罪」:不誠實取用電腦
文章日期:2018年5月14日

【明報文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指任何人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意圖犯罪,或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意圖導致他人損失,即屬違法,最高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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