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成立動物警隊 刻不容緩
文章日期:2018年4月12日

【明報文章】上周本港發生了一宗冷血的虐狗案,一頭銀狐犬在上月底於尖沙嘴墮海獲救後,在4月4日早晨被發現從高處墮下,當場分屍慘死。目前本港有關保護野生動物及寵物的法例不少,分別有《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等。政府在2006年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相關最高罰則,由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距今已經12年,條例已經過時;加上法庭往往根據案件性質酌情予以輕判,比如社會服務令或罰款等,阻嚇性成疑,立法原意與現代動物權益亦大相徑庭。政府急需考慮修改或制訂更全面的法例,擴大對動物權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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