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全國性法律」 未必與全國地域有關
文章日期:2017年12月27日

【明報文章】最近香港社會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有一種說法,就是除在基本法第18條限制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之外,還必須在全國、全港範圍內實施,才可以列入;在香港特區局部地域內實施是不允許的。筆者讀過中國法律10年——本科4年,碩士、博士各3年——未聞此說。在回歸前後筆者也寫過〈香港基本法既是全國性基本法律又是特區重要法典的特徵〉,載於拙著《藏用集》(註)。故提出疑慮,就教於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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