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陣:豈能為行政方便而犧牲選民投票 /文:蔡子強
文章日期:2017年12月6日

【明報文章】早於2003年(不錯,那就是《基本法》23條企圖進行本地立法的那一年),當時由胡國興法官任主席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已經提出過要縮短投票時間,由晚上10時30分提早3小時至7時30分截止。當時胡官十分霸氣,說:「若你有一個結束時間,在這時間之前,若市民有心去投票的話,就一定會去。」結果引來輿論嘩然,筆者也曾經撰文大力抨擊。在一片反對聲音下,建議最終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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