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香港基本法赦免與減刑分開的法理分析
文章日期:2017年5月6日

【明報文章】4月21日筆者發表〈有關特赦和減刑的法理問題〉,提出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2項行政長官可以行使的職權有赦免和減刑兩種。由於減刑只是免除刑罰,如果赦免也只是免除刑罰,將赦免與減刑並列,就沒有意義。故認為香港基本法的赦免是可以免除罪責的,當然也可以包括刑罰。4月28日莊永燦律師發表〈赦免權僅適用於被定罪者的刑罰〉,對拙文提出4點異議。這是有益的學術討論,也符合《明報》之宗旨,現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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