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豪:釋法爭議的本質是政治問題
文章日期:2016年11月16日

【明報文章】依據《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相關條文作出解釋,本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由此可見,在基本法的解釋權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是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的關係,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高於香港法院的解釋;倘若之間存在分歧,則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這種法理上的關係,是憲制性和常設性的,就連終審法院過去的判辭也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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