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陣:釋法是當然之義 /文:張志剛
文章日期:2016年11月9日

【明報文章】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香港社會的反應,是支持的繼續支持,反對的繼續反對。反對的還是老調重彈,以念來念去那一堆口號來反對人大釋法,例如「破壞香港法治」。然而,正如多位資深大律師所言,人大釋法本身就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基本法第158條已清楚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的關係是一清二楚的,人大常委會在運用其解釋權的次數不多,箇中原因可能有多方面,而就實際操作而言,人大常委會也不可能對所有涉及基本法的案件都自行解釋。這種做法費時失事,甚至難於操作,所以無論對人大常委會還是本地法院,這種授權的關係起碼是有需要和切合操作的實際。但這種授權關係,不能視為排斥人大常委會在有必要的時候去運用這個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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