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附件一和附件二和2004年4月6日的解釋,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該決定」) 。該決定確定了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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