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基本法》第50條的實際意義
文章日期:2014年11月5日

【明報專訊】之前我提出若立法會不通過特區政府提出有關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法案,因未能得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行政長官可行使《基本法》第50條的權力解散立法會重選,由全港選民決定是否支持行政長官的原法案。若重選的立法會仍未能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行政長官就要按基本法第52(3)條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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