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維護人大權威避免憲制災難
——再論重新審視「8‧31決定」
文章日期:2014年10月25日

【明報專訊】法治精神講求目標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統一。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8.31決定」)有一個致命傷,就是無視《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既定的憲制程序,犯了於法無據的「提前介入」程序錯誤,不必要地令「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陷入一個尷尬境地,即根據其「決定」指引之法案很有可能被地方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否決,從而對國家憲制基礎、政治倫理乃至人大常委會本身權威造成前所未有的損害。就憑這一點,已有足夠理由讓人大常委會撤回「8.31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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