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民主程序」的法律解釋
文章日期:2014年2月21日

【明報專訊】《基本法》第45條規定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從條文的文字意思去理解,進行這「民主程序」提名的是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經過這「民主程序」去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在法律解釋上應不會有太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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