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提名委員會是「提名」委員會
文章日期:2014年2月11日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撰文談公民提名。按他的定義,公民提名是「某數量的合資格選民可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他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一篇文章的意見,提出如果《基本法》的文字是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就只應根據條文清晰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後目的,沒有空間或需要引用《基本法》的其他條文或時代的轉變去作進一步推敲。這或可稱為「清晰論」。以此為據,他指《基本法》第45(2)條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沒有提及其他特定人士、機構或情况可提名,因而得出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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