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再思「可參照」的法律解釋
文章日期:2014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的《決定》中訂明《基本法》第45條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但現在諮詢文件的說法卻似乎把「可參照」理解為「須參照」。這種理解能否成立呢?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可」的意思是讓人有選擇的;「可」代表了決策者是有裁量權(或酌情權)去決定是否作出選擇及作出什麼選擇。因此,在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時,是既「可以參照」,也有權「不用參照」選舉委員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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