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地位
文章日期:2014年1月7日

【明報專訊】在政改諮詢文件中,特區政府提出了相關的法律基礎,其中一項的法律依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 年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2007決定》的內容也影響了特區政府如何解讀《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有關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及提名委員會須按民主程序是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要求,就都是來自這《2007決定》。但《2007決定》相關部分的內容的法律地位卻是不明確。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