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旭明﹕對《纏擾法》的擔心
文章日期:2012年4月12日

【明報專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應否及如何制定《纏擾法》為期3個月的諮詢期已屆滿,將於年中就立法提出指引。應否立法的討論也「纏擾」了香港達10年之多,文件就立法的理據及「纏擾行為」的定義跟10年前的大同小異,主要針對一個或一群人對另一方所構成的行為,而令後者感到被嚴重騷擾、驚恐或困擾,就已經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元。文件並羅列一些具體例子以說明「纏擾行為」,似乎寓意着將來的纏擾法只集中規範如收債或涉感情關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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