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祥國﹕競爭法對「隱蔽性合謀」須嚴厲執法
文章日期:2010年12月31日

【明報專訊】香港政府在7月份提出的競爭法草案,重點集中在「禁止反競爭行為」及「禁止濫用支配優勢」。其「第一行為守則」訂明:如某協議(agreement)、經協調做法(concerted practices)或業務實體(undertaking)的決定,是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競爭,則任何業務實體,不得從事該經協調做法(第6條1(b))。引入「經協調做法」的概念,是把「隱蔽性合謀」(tacit collusion) 都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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