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文章日期:2008年8月8日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特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香港及澳門回歸中國後皆成為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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