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穎嫻:規管網約車 重點在效率而非限額
文章日期:2025年12月9日

【明報文章】擾攘多年,進軍香港超過10年的網約車,終迎來合法規管第一頁。今年10月立法會通過《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這個專門規管網約車服務的法律框架,授權政府為平台、車輛及司機設立發牌制度和營運規則,之後再處理較具爭議的技術細節,例如平台公司要求、收費機制、服務標準、保險要求等。所謂「兩步走」:先拍板大方向,細節留空間磋商。

根本問題在如何令路面更有效率

規管網約車所面對的根本問題,是如何令車輛使用路面更有效率,使更多人「共乘」而非擁有車輛,同時保障乘客安全與司機生計。現在我們要問:規管網約車是為了解決何種問題?是否過多?或者說,這種規管是否最合適的規管?

先看配額的爭議。配額是一個監管方法,但我們要討論的是目標為何,然後研究方法是否合適。有人擔心網約平台和司機無配額,會導致交通擠塞。然而,交通擠塞不是有網約車才發生的——私家車有導致交通擠塞,道路設計失敗亦令交通擠塞。而向只佔市面一小部分的網約車輛設置配額,以圖解決整體交通擠塞問題,顯然沒有深思熟慮。

若道路擠塞與污染排放是主要擔憂,政府可考慮以路面使用與排放為本的定價工具(例如分時分區的擠塞費),直接對症下藥,而不是對網約車設配額。本身油錢就是一個能夠限制車輛行走的方法,因汽車入油很貴,油價及油稅本身已增加了汽車出行成本。但近年有了電動車——有了電動車,汽車出行成本慳很多錢,由一個月幾千元,變成幾百元叉電費,早年換電動車又有補貼,筆者懷疑導致很多人揸車上路到處去。收更多使用道路的相關稅項,網約車乘客也會從車費中分擔,自然會因應公共交通的方便程度,及自己荷包的深淺,去調節是否用網約車。真的要解決道路擠塞,請增加使用道路的整體成本,不止針對網約車。

事實上,我們有理由相信,網約車可有效紓緩交通擠塞。網約車是一個較高效率使用私家車的方法。如果市面上有足夠網約車,令市民出行足夠方便,他們自然會減少私家車需求。此外,網約車的道路使用效率,比的士為高;如果冇客叫車,網約車不會貿然揸出街,反而全職的士司機必須在街兜客。

數量型管制的問題

再者,網約車平台的定價機制,會根據交通擠塞程度調整。例如當太塞車時,網約車供應減少,網約車就會很貴,大家見到價錢飈升就會卻步,改乘公共交通。因此,即使沒有配額,市場都會自動調節街上網約車數量。若對網約車設過嚴上限,會改變市民與遊客已經習以為常的出行模式。數量受限,等候時間與車費上升,偏遠地區、繁忙時段更難叫到車。

國際經驗值得參考。紐約市於2018年暫停發放新的私營載客車輛牌照,並要求定期檢討供應,以平衡擠塞與服務。惟由於缺乏明確、可自動啟動的調整標準,牌照總量長期缺乏實質增長,供應偏緊。蘇格蘭格拉斯哥近期對網約車設上限之後,據當地公開數據與業界分析,2019至2025年網約車需求增約47%,惟車輛供應僅增約8%;當地夜間繁忙時段乘客平均等候時間,較未設限的城市顯著拉長。這些例子提醒我們:數量型管制,容易把問題由路面擠塞,轉移成服務不足。

「一車一司機」 扼殺效率

另一種坊間提出的規管,是必須「一車一司機」,網約車司機登記之後,不能讓其他人駕駛。這個限制,將人力資源與資產綁在一起,喪失了物盡其用的好處,從兩方面降低效率。第一,網約平台例如出租房間和網約車的一大好處,就是利用新科技,將商品的擁有權和使用權細分,使交易成本下降,增加商品使用效率。這種規管,變相將擁有權與使用權綁定,扼殺效率。其不合邏輯之處是,巴士、的士、私家車等交通工具,都沒有將車與司機綁定的規則。試想在辦公室,一部打印機只許一個人用,沒有辦公室會這樣做,相當愚蠢。

第二,很多參與網約平台的人,不是全職。現時網約車不少是part-time司機、副業司機。網約車平台調查顯示,本港活躍的網約車司機逾3萬人,但約六成人的每周駕駛時間少於20小時,且每年流失率高達44%。有研究指出,這種「隨時加入,隨時鬆人」工作模式,可令網約車司機的福利(welfare)增加四成。相比「一車一司機」,更有效率的做法,應像的士業界,有人出租車輛做網約車,讓無車的人使用自己空暇時間搵食;而有車無時間揸的人,又可將車出租賺租金。「一車一司機」,令有些不能做全職司機的人不能善用時間,有些閒置車輛亦未能使用。司機可能被迫走向全職以攤薄成本,反而削弱了彈性增收的可能。

監管質素方面,我個人認為政府不應監管那麼多。只要夠多平台加入,有了競爭,他們自然會想辦法改善乘車體驗。質素是用市場競爭去處理,而不是由政府去處理。

政府要處理的是開放市場,監管安全、保險等問題;其他問題,市場自然想到辦法。從自由經濟的角度看,市場能夠自己處理的事,政府最好就唔好插手。在網約車的討論上,我們真正要解決的是道路資源效率。把政策焦點從「限制幾多架車」,轉到「提升交通效率」,才能夠令城市更順暢。

參考資料:M. Keith Chen et al. (2019). The Value of Flexible Work: Evidence from Uber Driver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27(6): 2735-2794.

作者是香港大學經管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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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穎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