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所有法律,都應該以公共利益為本。然而,今天香港人總是以香港行普通法而非大陸法為傲。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由於英美和主要金融中心都行普通法,香港沿用普通法,當然有利。而且作為國際商業中心,涉及訴訟時,由於訴訟雙方多習慣普通法,香港奉行普通法也確有方便和提振信心的作用。
不過,普通法並非必然更為有利於彰顯公共利益。因此,本文不會對這兩種法律系統分出高下,而是對一些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傳統做法提出批判,並希望不論普通法或大陸法都可以更進一步,一切以公共利益為本。
大陸法與普通法
從歷史角度看,大陸法的淵源遠比普通法為久遠,可追溯至公元前的羅馬法。公元前450年,羅馬共和國時期頒布了公認為成文法起點的《十二銅表法》(Twelve Tables)。該部法典是古羅馬共和時期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內容涵蓋民事、刑事及宗教法,旨在限制貴族特權、保障平民權益。其後,法律不斷擴充與完善。東羅馬王帝查士丁尼(Emperor Justinian)於西元529年組織多名法學家,編纂了《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稱國法大全),奠定了大陸法兼具法理和完整體制的嚴謹基礎,並遠在普通法出現之前,已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前均應視為無辜等原則。
然而,大陸法隨羅馬帝國末落而被遺忘;其復興要待1804年3月21日,由自立為帝之拿破崙主導立法的《拿破崙法典》,才重見天日。該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並與1896年頒布之《德國民法典》,雙雙被視為歐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直接影響了不少亞洲地區法律體系,包括《日本民法典》、1929年中華民國的《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
相對於大陸法,普通法起源於12世紀的英王亨利二世。亨利二世成立了王帝御准的王室法庭,並以之作為全英倫通行的執法法庭。其特色是以程序和案例為本,法官不會主動探究真相如何和控辯雙方誰對誰錯,而是主持控辯雙方各自蒐證和各自陳辭,代表律師可以盤問對方證人、尋找對方證供的破綻 ;法官聆聽後,綜合所有資料再做判斷。因此,普通法下的法官,主要負責所有持份者按規矩辦事。相反,大陸法下的法官有主動調查實情、判別是非的責任。
普通法的一個特色,是其與日共變的適應力。社會對不同行為的解讀不停改變,以前視作非法和不道德的,今天可能變成可以接受,甚至應該接受。法官判案時,原則上固然是以力求公正和公共利益作為考慮,並顧及不斷變化的民情。然而,法官對法律詮釋的影響巨大,是以判辭於普通法下被視作制定法律(making law)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個別法官的判決對社會可以造成深遠影響,是否合適,值得商榷。相對而言,大陸法作為成文法,須經過多名法律專家審慎推敲,好處是小心翼翼地改變,代價是或會滯後於需要。
普通法的職業倫理
普通法的另一個特色,是控辯雙方的法律專家視彼此為對手(adversary),並視自己勝訴為自己的成功。美國曾有個案,主控官刻意隱暪關鍵資料,以致無辜者Michael Morton被錯誤判定謀殺罪,枉陷囹圄25年。最終,主控官Ken Anderson坦承錯誤,被判有罪,須監禁10天和做500小時社會服務,並取消律師資格。這樣的判處,是符合「按罪責輕重判罰」(proportionality)的原則嗎?
協助Morton洗脫罪名的非營利法律組織「Innocence Project」,功不可沒。但大家要拷問:Anderson跟Morton無冤無仇,為什麼要一個無辜國民墮入法網,連累其家庭墮入痛苦深淵?不就是為了推進個人事業?這突顯了對抗性質訴訟的固有不公義(built-in injustice;有興趣的讀者可參看CNN Films的紀錄片An Unreal Dream)。
而且,普通法的職業倫理,包括律師要為客戶保守秘密(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筆者記得看過有一個個案:某律師知悉其客戶是一宗謀殺案的兇手,但法庭卻已判了一個無辜的人是兇手,並使該人長期服刑;最後真正兇手死了,該律師才把真相揭露出來。「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原意,是為了使客戶放心把對自己不利的信息,也可以告訴他的代表律師。這法律界的職業倫理具爭議,相關並引起熱議的個案是1973年美國發生的「埋屍案」(Buried Bodies Case),有興趣的讀者可於網上輕易找到資料。
公共利益考慮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倫理原則是推己及人,以平等相待各人,這態度要求放下自己身分,而這正是以「政策前預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無論客戶是誰,律師的責任應是提升公共利益。作為辯方律師,應是在最大公共利益的大前提之下,盡量照顧客戶利益。殺人犯就要面對自己罪責,但若有求情空間,就應把該等空間闡明予法官考慮。
筆者對現行由控辯雙方各自聘請專家證人的做法,不能茍同。專家證人「受人錢財替人消災」,明顯有利益衝突。資深整形外科醫生李宏邦於2018年在診所替私人銀行副總裁張淑玲注射「Botox針」(肉毒桿菌),張其後昏迷,最終不治,李被陪審團裁定因嚴重疏忽非法殺害張;但由於辯方僱用的精神科專科醫生力證李的精神狀况不宜答辯,陪審團雖裁定李曾做出誤殺行為,不過最後法官判予無條件釋放,就是一個顯例。李宏邦現年已達93歲高齡,或不適宜判監,但由看似有利益衝突的專家作證,在事實清楚而責任也清楚之下,法官判決無條件釋放,很難使人信服,做法不利確立司法權威。大家更應追問:為什麼不由沒有利益衝突的法庭成立專家證人團隊,供控辯雙方使用,費用則按公開透明的收費表,以用者自付原則向法庭繳交?
現行規則下,法庭不會接納以非法取得的證據呈堂。其實,非法取得的證據,有其可誅一面,也有其可用一面;可誅一面宜罰宜懲,但若證據有用、能夠對了解事實有幫助,為何法庭不予接納呢?理論上,證據若以非法方式取得,違法者接受了相應懲罰、承受了社會成本的代價,換來的是呈現真相的利益。倘後者高於前者,就表示公共利益有進帳,這不是很好嗎?
最後要談一談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原意是保障市民利益,然而早前將軍澳醫院懷疑有醫生泄密,令一名手術後不幸離世的病人家屬質疑是否涉及醫療失誤事件,最後兩名醫生因涉嫌外泄病人資料被捕。此事件中,涉嫌外泄病人資料,沒有損害病人,也沒有損害病人家人,而動機更可能是為病人家人討回公道,為什麼會違法呢?病人家屬原來不是應該知道被「外泄」的信息嗎?誠如前民政局長徐英偉所言:「治事者當以誠,為官者當以信。誠信是危機管理的基石,也是重建信任的唯一出路。」
參考文獻:
(1)何濼生〈怎樣才算好的公共政策〉,2024年12月16日《明報》
(2)何濼生〈僭建法例荒謬 嚴苛擾民〉,2012年7月24日《香港經濟日報》
(3)徐英偉〈危機管理的本質:真誠與謊言的歷史較量〉,2025年9月5日《明報》
作者是嶺南大學潘蘇通滬港經濟政策研究所前所長、香港教育大學應用政策研究及教育未來學院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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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