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韋諾:是時候全面檢視業主法團制度
文章日期:2025年12月9日

【明報文章】常言道,香港很多問題不一定「大」、「難」,但都是老問題。這些問題儘管眾所周知、路人皆見,但就一直得不到正視處理,任其不斷積累惡化,直至「爆煲」出大事,就被無情地揭露出來,令當局不得不面對。

大埔火災後,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會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火災的起火和迅速蔓延原因,及主要針對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過程(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等)和施工過程(安全要求、標準、監督、日常維護等)裏出現的8個相關問題。經歷過大維修,或者有看《東張西望》的市民,相信都很清楚知道,這些都是早該處理的老問題。惟火災揭露的,不止於此。

業主自治的理想與現實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隨着大型私人住宅屋苑陸續興建,政府制定《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為成立法團訂立初步法律框架;其後發展成《建築物管理條例》,積極鼓勵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由業主自行管理大廈事務,逐步構建起以業主自治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這種管理模式,要其良好運作,背後都有一些假設、期望及要求:

(1)業主都是理性的,會為了自身權益,積極參與大廈管理事務。

(2)業主能夠取得並利用信息,來做出最佳、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

(3)業主通過選舉,能夠選出有志、有能之士組成法團管委會,並有有效的機制和程序,撤換表現不好、有問題的委員。

以上假設,與西方民主理論中的「理性人」、選舉最優等核心元素,如出一轍。但現實與理想,往往有很大差距:

(一)絕大多數業主都沒有時間、心機、興趣及意識,去參與大廈管理事務。2023年消委會調查發現,逾六成業主很少或從不出席業主大會,超過97%業主不願加入業主組織擔任主席或委員。

(二)法團管委會都是業餘、義務性質,雖然大多數管委會委員都是有心為居民服務,惟缺乏專業知識。要他們處理大廈維修、屋苑財務、法律糾紛等問題,絕非易事,這為顧問公司、承辦商提供乘虛而入的機會。荃灣麗城花園第三期當年之所以能夠推翻大維修天價合約,全因為當時有個業主是建築師,熟悉業內運作,剛巧看到法團爭論大維修事宜,「抵唔住頸」挺身而出。但這是非常罕有的例子。

(三)法團管委會大約每兩年換屆,但沒有連任次數限制,在業主普遍缺乏參與意欲的情况下,通常都能夠連任。面對表現欠佳的管委會,雖然法例給予業主要求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力,並可於會議上藉決議撤換管委會,但要滿足「不少於5%業主要求」的開會門檻,並不容易,有關要求也經常因一些技術問題而失效。况且,現行制度容許未能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簽署「授權書」,委任他人出席及投票,讓有心人可通過威迫利誘、欺騙或造假手法,從業主(尤其是老人)手中取得授權票,以操控投票結果。總之,要撤換法團成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政府在大廈管理的角色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是《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主管當局,而民政事務總署是執行部門,擔當着積極推動、協助成立法團的角色。2013至2023年間,政府協助成立逾1700個業主立案法團,設有法團的私人大廈數目於這10年間增加9%,在全部私人大廈裏的比重上升至48%。

法團成立後,當局就扮演輔助角色,向法團提供如法律諮詢等協助及支援,不會介入法團運作。而一些經常出現的問題和糾紛,例如法團帳目不清,法團與物管公司的關係不透明,法團於維修工程招標過程裏與顧問公司、承辦商涉嫌合謀或串通等,主管當局亦很少介入,而是讓業主自行跟法團調解、周旋。業主往往要自己蒐集證據,再逐一找相關部門投訴(不一定受理)、聯絡傳媒報道,甚至要自行籌錢控告法團。面對複雜、冗長和昂貴的法律訴訟程序,過程舉步維艱。

參考新加坡做法

香港這套以業主自治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其實跟新加坡很相似。兩地同樣有管理法規(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新加坡《建築維護和分層地契管理法》),同樣有由業主組成的法人組織負責管理大廈,並同樣以選舉方式選出委員(香港是業主立案法團;新加坡是分層地契管理委員會),同樣設有處理糾紛的仲裁機構(香港土地審裁處;新加坡分層地契局),法例同樣指明了主管當局(香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新加坡國家發展部),並賦予監督權。

但分別在於,本港《建築物管理條例》雖然訂明了主管當局可以為確定大廈之控制、管理或行政事宜的方式,出席法團任何大會、查閱法團帳簿和任何文件,及要求法團提供資料,惟法例只是籠統列出這些監督權力,沒有一個明確履行監督權、專責監督法團的單位。

而新加坡為防止業主自治被濫用,設有明確的監督機制,以保護業主利益。法令訂明,部長可委任任何人擔任建築專員,一般由建設局的高管人員出任,確保具備專業知識。建築專員具有法定監督權,去確保管委會已遵守建築物的維護和管理事宜,並會就可能違反該法令的事件開展調查,包括管委會成員未有遵守該法令的規定,及可要求管委會或物管代理配合調查,包括到專員面前作證、提供相關文件。建築專員也會將不受該法令管制的違法行為,轉交警方或貪污調查局等部門進一步調查。法令亦訂明了阻礙建築專員行使監督權的各類罰則,及違反該法令的一般處罰。新加坡這個做法,值得參考。

業主作為私人物業擁有人,當然有責任管理好自己物業。政府推動業主成立法團,以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是正確的;而業主作為法團成員,也有權責參與法團事務及監察法團運作。法團作為獨立的法人團體,政府不好也不應時常干預、介入運作,但不能完全放任不管。以業主自治為核心的管理模式,於實際操作上,往往由於業主缺乏積極參與、法團管委會欠缺專業知識,及監察和投票程序的問題與漏洞,而成為濫權、貪腐溫牀。這才是圍標問題的根源。現行制度下,單靠業主本身難以改變這情况。只能靠政府出手,履行好監督角色,從制度上完善。

作者是新範式基金會副研究員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23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梁韋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