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首被告稱睹次被告「溝粉」料製彈
文章日期:2025年1月16日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在高等法院踏入第35天審訊。庭上提到,首被告何卓為曾在警誡錄影會面稱,他向外號「山雞」的男子借出自己的單位後,目睹對方在單位內「溝粉」,估計「山雞」曾製作炸彈,惟自己沒參與其中,對方亦無直接表明打算製炸彈。另外,何指出「山雞」曾就明愛醫院爆炸案製作和放置炸彈,指對方事後聲言「上次明愛都做到啦,嚟緊嗰啲更加容易做到啦」。
稱借出單位放化學品 自己無參與
控方指本案次被告李嘉濱外號為「山雞」,第三被告吳子樂Telegram(Tg)帳號為「夠鐘改名」。據庭上早前播出、2020年3月8日凌晨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首被告何卓為透露曾借出大角嘴宏創方單位予「山雞」和「夠鐘改名」擺放化學品,並收取數千元存倉費,但不清楚二人真名。
庭上今日繼續播放上述警誡會面片段,何卓為稱向「山雞」和「夠鐘改名」借出單位後,單位內出現不屬於自己的物品,包括透明玻璃瓶、刀和電磁爐,其中玻璃瓶載有粉末。何同時強調,「我唔清楚佢哋嘅計劃」,每當兩人在屋內「搞嘢」,他都會離開或「攤上牀瞓覺」,沒參與其中。
同日下午何卓為跟警方錄取的第二和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在第二次會面,何進一步提及,他向兩人借出的單位後,單位內的廁所板有被燒過痕迹,又稱曾在2020年1月和同年3月7日等,目睹「山雞」在單位內「溝粉」,估計對方曾製炸彈,惟他「唔想去了解」詳情。
稱醫院爆炸時「瞓緊覺」
在第三次會面,何卓為提到2020年1月醫護罷工期間,「山雞」曾對他提及會製作「飈好多煙嘅嘢出嚟」,導致醫護人員害怕和「返唔到工」,而同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後,「山雞」曾在涉案群組表示「個煙彈成功咗」,認為「山雞」負責在事件製作和放置炸彈。
何卓為亦補充,一名叫「羅師傅」的人在明愛事件負責「睇水」,另有一名叫「蕉」的人就事件給意見,表示「粉末要溝勻少少」,而他則在事發時「瞓緊覺」,事後才得悉事件。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