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修例打擊嚴重僭建 還須賦權加強執法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7日

【明報社評】政府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加強涉及樓宇安全的罰則,並引入新罪行。近年本港一再發生舊樓失修墜物傷人事故,紅山半島山泥傾瀉暴露的嚴重僭建問題,更令社會嘩然。部分業主視清拆令或強制驗樓通知如無物,簡化檢控程序加重罰則是好事,惟實際阻嚇作用多大,仍得看執法情况。修例建議降低檢控嚴重僭建的門檻,業主在相關規定生效後購入物業,不能再以嚴重僭建非己所為而逃避法律責任,但對於現已存在的大量嚴重僭建個案,當局執法效能可否得到顯著提升,仍是一個問號。當局必須加強巡查,賦予執法人員更大權力入屋蒐證,才能發揮阻嚇力。

加重驗樓不遵辦罰則

小型僭建物體恤處理

《建築物條例》1955年起實施, 除了2012年政府推出強制驗樓驗窗計劃外,多年來並無重大修改。因應近年舊樓失修事故頻生,以及社會對僭建問題的關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修訂《條例》,針對逾期未遵辦屋宇署命令和僭建行為,提高罰則和降低檢控門檻。發展局近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修例建議。

強制驗樓驗窗方面,政府建議就不遵辦強制驗樓通知,引入6000元定額罰款;強制驗窗通知定額罰款則倍升至3000元。當局又建議提高法庭可判處的最高罰則,涉及外牆或其伸出物部分的強制驗樓通知,最高罰款由5萬元提高至20萬元,監禁則維持1年;不遵辦驗窗通知,則由2.5萬元增至10萬元,監禁維持3個月。另外,當局提出引入新罪行,針對逾期未有遵辦驗窗驗樓個案,若發生導致傷亡或財物損毁情况,最高可罰款30萬元及監禁1年。

本港舊樓林立,無視驗樓驗窗要求,等於置路人於險地。根據當局數字,強制驗樓驗窗計劃實施以來,分別有7800幢及12,700幢私人樓宇接獲強制驗樓及驗窗通知,但遵辦率偏低,強制驗窗遵辦率為71%,強制驗樓遵辦率更只得41%,大廈外牆等事關行人安全的公用部分,遵辦率尤低。屋宇署「樓宇更新大行動2.0」,可以幫「三無大廈」(即無法團、無居民組織及無物管公司),以及業主無能力籌組驗樓的樓宇代辦工程,但驗樓維修始終是業主的責任,只要情况許可,應該由業主負責,沒理由變相靠政府包底。隨着舊樓持續老化,政府確須加重罰則。引入定額罰款,操作簡單。修例建議區區數千元罰款,仍嫌太輕。至於危及路人甚至造成傷亡損失的個案,判處監禁亦屬合理。

相比之下,僭建問題就較為複雜。獨立屋僭建多一層地庫或天台樓層,跟屋邨戶擅自安裝晾衫架、冷氣機支架等,雖然都是僭建,但事態明顯不能相提並論。全港僭建物眾多,政府執法強調以風險為本,惟除了考慮公眾安全問題,亦要顧及政策公平性,不能只打蚊蠅不打老虎。現行條例下,業主不遵辦清斥令,不論僭建物大小或規模,最高罰則都一樣,明顯不合理。現在政府提出修例,建議分開處理,無疑是合理之舉。

對於晾衫架及冷氣機支架等小型僭建物,修例建議將這類與民生息息相關而風險低的小型工程,納入「指定豁免工程」清單,日後新建的毋須再由屋宇署批准;修例前已搭建的這類小型僭建物,由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一次性或定期檢核後」可予保留,新例生效3年寬限期過後,屋宇署才會逐步對未檢核的小型僭建物執法。市區樓宇密集,即使晾衣架墜下,傷及途人風險仍然很大,政府不能一刀切「放生」,但當局也要顧及民生現實需要。以確保這類小型工程符合安全要求為前提,容許它們合法存在,算是務實體恤的做法,不過全港樓宇單位眾多,大量已搭建的小型僭建物需要檢核,就算有3年寬限期,全數辦妥也不是易事,實際操作問題,仍須密切留意。

嚴重僭建雖收緊法網

一揭即控須加強巡查

至於嚴重僭建物,例如搭建平台及地庫等,修例建議主要有三,一是提高不遵辦清拆令罰則,首次不遵辦最高罰款30萬元及監禁兩年,二是降低檢控門檻,三是引入新罪行,加強追究業主、地產代理及律師的責任,協助業主違法同屬犯罪。根據現行條例,業主若「明知」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屬干犯罪行,惟法律上證明「明知」的門檻相當高,業主可輕易辯稱僭建工程由專業人士全權處理;此外,業主也可辯稱僭建物在購入物業時已存在,迴避法律責任,導致政府只能發出清拆令,之後還可利用上訴機制長時間拖拉。修例建議有處理這些問題,例如刪除條例中「明知」的字眼,以及將非常嚴重僭建物個案轉介高級法院審理,判罰時還可以參考僭建物大小及應課差餉租值等因素。

修例建議在收緊法網方面,無疑踏出重要一步,可是如果執法力度不足,法例定得再嚴,也未必能夠有效發揮阻嚇作用。不少獨立屋僭建地庫霸佔官地,在業界可謂公開的秘密。對於已存在的小型僭建物,修例建議尚且有提3年內檢核的要求,但對於已存在的嚴重僭建物,未見當局有何處理良方。修例建議並未賦權執法人員有更大權力入屋蒐證,理論上,只要業主不買賣,就算物業有嚴重僭建物,修例後業主依然可以安枕無憂。政府必須加強執法能力,多用無人機等科技巡查,一揭發嚴重僭建就馬上提控,才有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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