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指房委政策排他違憲 公屋居屋非異性獨有權利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7日
【明報專訊】終院昨在公屋和居屋案裁定房委會敗訴,指房委會實行排他政策,剝奪海外結婚同性伴侶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機會,維持政策違憲的裁決。判決意味同性伴侶會納入房屋政策的「家庭成員」定義,房委會稱尊重判決,會按情况徵詢法律意見作跟進行動。公屋聯會估計,申請公屋的同性伴侶不多,可能有同性伴侶原本以單身名義輪候公屋,判決增加誘因,令他們改以家庭名義申請。
房委稱跟進 招國偉料新申請少
案件爭議為公屋政策不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為夫婦,Nick Infinger和丈夫申請公屋被拒;居屋政策則不承認同性伴侶為家庭成員和配偶關係,李亦豪無法免補地價下加名,成為丈夫的居屋單位住客。
房委會上訴稱,異性夫婦獨享申請公屋和居屋的權利,若政策接納同性伴侶,會削弱異性夫婦權利。終院判辭反駁,異性夫婦申請房屋時不獲保證輪候時間,就算將同性伴侶加入隊伍,只會延長輪候時間,不影響異性夫婦權利。終院指出,祖孫、兄弟姐妹等家庭組合可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和異性夫婦在同一隊伍等候,故異性夫婦權利非獨有。
官:首要扶弱 不應考慮生育否
終院稱即使社會福利資源有限,亦要合理分配,避免有人被歧視,違反基本法列明香港居民一律平等。終院稱1980年代草擬基本法時,尚未有同性伴侶海外結婚;隨着近年人權法進步,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承認同婚,才引起討論,故社福分配不會凌駕於平等條文。
終院另拒絕房委會所指政府鼓勵自然生育,異性夫婦較大機會生兒育女,跟同性伴侶有別。終院稱,房委會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要,並沒區分申請人是否計劃生育、有否超過生育年齡等,同性伴侶無異於沒有生育意願的異性夫婦。此外,房委會亦無考慮同性伴侶可以領養子女,或以人工受孕建立家庭。
終院接納房屋政策鼓勵異性夫婦組織家庭,和政策有合理關連,但認為政策不相稱不合理,因房委會無提交實證研究說明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可增加單位供應,以及如何影響異性夫婦。終院指出,同性伴侶不能在公屋或居屋共同生活,法庭無法裁定政策帶來的社會效益與同性伴侶被排除所面對的困難已取得平衡。終院提及,公屋制度應顧及無能力租私樓的同性伴侶,惟房委會剝奪已婚同性伴侶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機會,遂裁定房委會理據無一成立,駁回上訴。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表示尊重終院判決,預料小組稍後會討論如何配合公屋及居屋政策的同性配偶權益,但估計裁決對公屋輪候及居屋選購未必有太大影響。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表示,無資料顯示本港有多少已婚同性伴侶,考慮傳統社會以異性婚姻為主,估計人數不多。他說除了以家庭名義申請入住公屋,與同性結婚的子女如何加入戶籍、同婚的媳婦和女婿可否承繼長輩的公屋等,不少問題仍待房委會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