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慧敏:35+串謀顛覆政權案裁決理由毋庸置疑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明報文章】「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判刑後,筆者再次詳閱法庭5月30日的裁決理由。其間,察覺陳文敏於《明報》撰文,以「評47人初選案」為題,質疑判決書最終只基於一點裁定相關被告的行為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他的原文第一段如下:「備受中外關注的47人案,早前三百多頁的判決書,最終只建基於一點:法院認為立法會肩負審批財政預算的憲法責任,若各被告不理會財政預算的利弊,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這便屬於濫用權利的不法行為。當行使這權力會嚴重影響政府的運作,便構成顛覆國家的行為。但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便等同濫用權力?」筆者先不評論法庭是否如他所稱只建基於一點作裁決,本文就其3點說法提出不同意見。

回應陳文敏的3點說法

第一,法庭在裁決理由第67至88段仔細分析《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後,明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2款,立法會議員肩負憲制責任,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筆者必須指出此處用的字眼是「審核、通過財政預算」,顧名思義,審核(to examine)的責任必然是指先研究審視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再行決定是否通過。「35+」案的證據顯示各被告達成協議,未經研究審視就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以迫使政府同意他們的政治訴求,明顯違反《基本法》第73條的規定,屬於濫用權力,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非法手段。非法性質不會因立法會議員負有其他憲制責任而變得合法。

第二,陳文敏嘗試引導讀者認同為民主政制的發展或政府施政不當而決定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不構成濫用權力,但這其實是一個偽命題,因為「35+」計劃根本不是為了這些目的而進行。裁決理由第125段指出在2020年3、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經非常清楚地向公眾展示,就是要破壞、摧毁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香港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大家都記得,戴耀廷提出的「真攬炒十步」,是以攬炒為目標,想引致暴力街頭抗爭流血衝突,社會陷入停頓,西方國家對中國實施制裁等。這個目的怎會是為民主政制發展、為改善政府施政?

第三,陳文敏提到《基本法》的設計和草擬歷史。筆者回顧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基本法草案的說明中清楚指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况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為目的。至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姬主任指出應該是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若我們全面準確地了解《基本法》處理行政和立法之間關係的立法原意,透過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這一非法手段來迫使行政長官下台,造成政府停擺,使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或執行政策,絕對不符合《基本法》的設計,也不可能是所謂的「議會正常運作」。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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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