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和誹謗(一)
文章日期:2024年10月16日

【明報文章】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制度中一個重要的憲法保障,但在過去一個世紀,陪審團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角色逐漸式微,這主要歸咎於幾個原因:第一,民事訴訟並不涉及人身自由;第二,民事訴訟往往涉及將複雜的法律觀點應用於案情,未必適合陪審團處理; 第三,資源有限,這包括審訊的時間及曠日持久的民事訴訟所引致的高昂訟費,以及司法界近年相當重視提高民事訴訟的效率。另一方面,當案件涉及社會基本價值、是非黑白或聲譽誠信判斷的時候,七位隨機抽出,來自不同階層和背景的社會人士,往往比一位專業法官更為優勝。誹謗便正屬於這類案件,誹謗影響到訴訟雙方的聲譽,案件的焦點一般是社會大眾如何理解涉嫌誹謗的言論,以及該等言論是否有客觀事實基礎或涉及具重大公眾利益的評論,這些問題均相當適合由社會大眾組成的陪審團來處理。因此,《高等法院條例》規定,所有誹謗案件均需要有陪審團,除非法官認為審訊需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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