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2014倡廢「例外罪行」 反修例後政府明言「短期內不宜」
文章日期:2024年3月20日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將所有國安罪行列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例外罪行」,意味法庭無酌情權判處國安罪行罪成者緩刑。法律改革委員會2014年曾建議廢除「例外罪行」,當時兩個律師會也同意廢除建議;政府於2019年6月前一直未排除建議,至2021年再向立法會匯報時表示,經歷反修例風波後,「要求以嚴厲判刑以達到阻嚇作用的意見,以及重建香港守法文化的呼聲,屬前所未有的強烈」,不認為適合短期內推行。行會成員湯家驊近日回覆本報查詢時稱,除了社會情况變了,危害國安是特殊且很重的罪行,不適合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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