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某藝人早前涉嫌從內地偷運加熱煙入境香港,在高鐵西九龍站被海關拘捕。出於對無罪假定的尊重,本文當然無意評論該案案情細節,但有見多家傳媒報道中均錯誤引用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衛生)條例》,指有關罪行最高刑罰僅為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似是嚴重低估了罪行刑責,筆者認為值得就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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