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麗珊:「連續性合約」的連續性不公
文章日期:2024年3月4日
【明報文章】經濟尚未全面復常,「似乎」勞工權益已傳來喜訊。日前勞工顧問委員會就檢討《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俗稱「418」規定),最終達成共識,將規定放寬至「468」,即僱員只要在4星期內為同一僱主工作滿68小時,便可視為連續性合約,享有有薪病假、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當局預計修例後將有約1.1萬人受惠,僱主總體每年或需增加1億餘元開支。特首在去年《施政報告》中已提出檢討,如今通過決定連同稍後修例,可見當局又一任務成功達標。從表面上看,計算僱員服務工時少了,更多零散工和兼職工受惠,固然屬好事,條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實施至今逾三分之一個世紀才獲修訂,可謂「遲來的春天」,有改善總是比沒有改善的好。然而,連續性合約是否真的能讓打工仔女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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