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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24年2月6日

【明報文章】上篇提到,2003年的23條立法修訂版本,列了4種可用公眾利益抗辯的「指定情况」,包括涉及公共健康、官員瀆職等等。那份資料不易找,最初只記得是七一遊行後,政府提出的3項修訂之一,翻查新聞公報資料庫,2003年7月5日那天,有特首談話全文,提及「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一句;後來找舊剪報,和當年法案委員會一份「111號文件」,才找到詳細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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