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集會上訴 7人獲撤組織集結罪 官稱站遊行前列未足指證 另參與罪維持原判
文章日期:2023年8月15日

【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卓人和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分別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其中7人早前就定罪和刑期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單憑7人站在遊行前列,不足以指證他們組織集會,故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至於各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有壓倒證據,維持原判。上訴庭將原審判囚4人的刑期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3人的緩刑期則已屆滿,毋須處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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