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被標籤可爭辯? 湯家驊:理論上可覆核
文章日期:2021年8月26日

【明報專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只要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是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獲保安局長批准便可規定「外國代理人」在指定期限提交在香港活動、收支等資料。警方昨沒回應支聯會能否就上述要求提上訴或司法覆核。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支聯會能提出證據爭辯或證明組織不符合細則內「外國代理人」定義,理論上可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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